若您持有新加坡、泰國、菲律賓或汶萊護照,您便擁有大多數東南亞人所沒有的優勢:一項以條約為基礎、可在美國生活並經營業務的權利,且可無限期續簽,無需抽籤、無配額,亦無需雇主擔保。
印尼人、馬來西亞人、越南人、緬甸人、柬埔寨人及寮國人則完全沒有對等的途徑。然而年復一年,這四個東盟條約國家卻幾乎將這項特權束之高閣。
什麼是 E-1 條約貿易商簽證?
E-1 適用於條約國國民,其主要在美國與本國之間從事大量貿易。「貿易」的範圍很廣:貨物、服務、技術、物流、銀行、保險、諮詢,甚至資料服務。並無固定的金額下限;關鍵在於真實、持續的交易往來,且您逾半數的國際貿易須在美國與本國之間進行。該貿易公司須由條約國國民持有多數股權,簽證涵蓋企業所有人,以及具同一國籍的核心或主管級員工。
什麼是 E-2 條約投資者簽證?
E-2 適用於在美國一家真實營運的企業中投入大量資本、並前往發展及主導該企業的條約國國民。該投資須處於風險之中、不可撤回地投入且來源合法:必須是真正的經營實體,而非被動持有的房產或股票投資組合。法律並無規定最低金額,但該企業不得「微不足道」:它應有能力為投資者帶來超出僅供糊口的收益,通常透過可信的僱用美國員工計劃予以證明。
兩類簽證都具備使其格外珍貴的特點:只要貿易或投資持續,即可無限期續簽;配偶可獲工作許可;子女可入學就讀——而這一切均無需觸及 H-1B 抽籤或綠卡排期。
哪些東盟國家符合資格?
| 國家 | E-1 條約貿易商 | E-2 條約投資者 | 享有條約權利始於 |
|---|---|---|---|
| 新加坡 | ✓ 是 | ✓ 是 | 2004 |
| 泰國 | ✓ 是 | ✓ 是 | 1968 |
| 菲律賓 | ✓ 是 | ✓ 是 | 1955 |
| 汶萊 | ✓ 是 | ✗ 否 | 1853 |
| 其他所有東盟國家 | ✗ 否 | ✗ 否 | N/A |
汶萊的條約是現存最古老的條約之一,簽訂於 1853 年,早於美國南北戰爭。然而它從未帶來有意義的使用率。
資料:一項被閒置的特權
以下是美國國務院在 2024 財年實際簽發的數字:
| 國家 | E-1 簽證(2024財年) | E-2 簽證(2024財年) | 總計 |
|---|---|---|---|
| 泰國 | 15 | 490 | 505 |
| 菲律賓 | 4 | 127 | 131 |
| 新加坡 | 1 | 61 | 62 |
| 汶萊 | 0 | N/A | 0 |
| 四個東盟條約國家合計 | 20 | 678 | 698 |
資料來源:美國國務院《2024 年簽證辦公室報告》,按類別及國籍簽發的非移民簽證,2024 財年。數字包括隨行配偶及子女。
再將其與同年的其他條約國家相比。日本:17,086 個 E 簽證。韓國:6,904 個。台灣:3,335 個。就連人口僅 350 萬的蒙古,獲發的 E-2 簽證(82 個)也多於新加坡(61 個)。
請再讀一遍新加坡那一行:在整個 2024 財年,僅有一個 E-1 條約貿易商簽證簽發給新加坡人——而新加坡正是一個貿易公司林立、並因其與美國的自由貿易協定而催生這項福利的國家。
為何使用率如此之低?
並非因為簽證難以取得。E 簽證在領事館審理,無抽籤、無年度配額。差距在於認知。日本、韓國及台灣的企業數十年來一直將 E 簽證作為慣常做法;而在東盟,大多數符合資格的企業主根本從未聽說過它——或誤以為它只為跨國企業而設。實際上,只要貿易或投資真實、結構妥當且有完善文件佐證,E-1 與 E-2 簽證經常獲批給中小企業主、特許經營買家、諮詢顧問、貿易公司及創業者。
這會是您的美國途徑嗎?
若您是新加坡、泰國、菲律賓或汶萊的公民,並與美國對手方有貿易往來、有意收購或創辦美國企業,或正考慮移居美國,您可能擁有一條您區域內競爭者完全無法企及的途徑。
Lemmy Law 是一家立足新加坡、服務亞太客戶的美國移民法律事務所。我們評估 E-1 與 E-2 的資格、為合資格的企業進行架構設計,並準備經得起領事審查的申請——並在您的時區為您服務。歡迎預約諮詢或透過 WhatsApp 聯絡我們,並帶上您已做的任何研究,餘下的交給我們。
常見問題
哪些東盟國家符合美國 E-1 與 E-2 簽證資格?
新加坡、泰國及菲律賓同時符合 E-1 與 E-2 資格。汶萊僅符合 E-1 資格。其他東盟國家均不符合資格。
E-2 簽證有最低投資額嗎?
並無固定的法定最低金額。投資須相對於企業成本屬「大量」、處於風險之中,並足以使該企業得以運作且非微不足道。
E-1 與 E-2 簽證可以續簽嗎?
可以——只要符合資格的貿易或投資活動持續,便可無限期續簽,每次有效期視國籍而定,為期兩至五年。
我的配偶可以在美國工作嗎?
可以。E-1 與 E-2 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在美國被視為已獲工作授權,子女亦可入學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