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6年7月
前言:E 類簽證是什麼
美國與數十個國家簽有友好、通商暨航海條約,以及雙邊投資條約。E 類簽證正是為落實這些條約而設,讓條約國國民得以長期在美國居留,以監督或於符合資格的企業中工作。此類別分為兩個分支:
- E-1(條約貿易商):適用於主要在美國與條約國之間從事大量貿易的企業,以及其符合資格的所有人與員工。
- E-2(條約投資者):適用於已投入,或正積極投入大量資本於美國實際營運企業,並前來發展與經營該企業的人士,以及該企業某些符合資格的員工。
本指南著重於 E-2。此類別由三項結構性特徵界定:
- 它不僅適用於投資者本人。E-2 也涵蓋持有相同條約國籍、擔任主管或監督職務,或擁有對美國營運具關鍵作用之技能的符合資格企業員工。創辦人、外派主管與關鍵專才都使用此類別。
- 領事館途徑無須提出申請書(petition)。多數美國工作簽證在核發之前,須先由雇主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提出並經核准的申請書。E-2 則不然。申請人直接向美國領事館提出申請,使此類別格外自成一體。
- 它是暫時的,但可續延。E-2 屬於非移民(暫時)身分。持有人每次獲准入境兩年,只要企業持續符合資格,且持有人維持在停留最終結束時離境的意圖,該身分即可相對無限期地續延。這個「非移民」標籤在實務上的意義,將於下文說明。
E-2 一覽(摘要)
| 它是什麼 | 一種以條約為基礎的簽證,供您發展與經營您已投入大量投資的美國企業,或以符合資格的主管、監督人員或關鍵技能員工身分於該企業工作。 |
| 誰能使用 | E-2 條約國的國民,可作為主要投資者,或作為由條約國國民持有多數股權之公司的符合資格員工。 |
| 需要申請書嗎? | 不需要。直接向美國領事館提出申請(Form DS-160,多數館所另需條約投資者補充表格)。若已在美國持有其他身分,則可改為透過 USCIS 以 Form I-129 申請變更身分。 |
| 在何處申請 | 於美國領事館申請。根據自 2025 年 9 月起生效的國務院指引,申請人一般應於其國籍國或居住國安排面談。 |
| 停留期間 | 每次獲准入境兩年。每次重新入境均可再獲得兩年,且 USCIS 可以兩年為單位延期。只要企業符合資格,即可相對無限期地續延。 |
| 簽證效期 | 依對等(互惠)安排逐國訂定;許多情況下最長五年。簽證效期與兩年的入境許可期間是兩套獨立計算的時鐘。 |
| 政府規費 | 領事申請(MRV)費每位申請人 US$315;在美國境內變更身分/延期(Form I-129)US$1,015;選擇性加急處理 US$2,965;家屬申請(Form I-539)US$470。金額以 2026年7月 為準;請透過下列官方連結確認最新數字。 |
| 處理時間 | 因領事館而異;面談預約的等候通常是最耗時的步驟。請查閱國務院的全球簽證等候時間工具與 USCIS 處理時間工具以取得即時數字。 |
| 家屬 | 配偶及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隨同主申請人,且可為任何國籍。 |
| 配偶工作權 | 是,可為任何美國雇主工作。自 2022 年起,I-94 紀錄上註記配偶身分(E-2S)的 E-2 配偶,其工作授權附隨於身分而生,無須另行申請工作許可。子女可就學但不得工作。 |
| 綠卡? | 否。E-2 屬非移民身分,並要求具備離境意圖。日後尋求永久居留的 E-2 持有人,通常使用 EB-2 國家利益豁免、EB-1 各類別或 EB-5,各有其自身要件;須審慎規劃。 |
資格條件:完整全貌
理解 E-2 資格條件的最佳方式是分為兩層。第一層與 E-1 條約貿易商類別共通;第二層則為 E-2 所特有。以下各項均須符合。
E-1 與 E-2 共通的要件:
- 美國與相關國家之間存在符合資格的條約(詳情)。
- 企業具有條約國籍:該企業至少 50% 由該條約國的國民持有,並須循任何母公司往上追溯至最終的個別所有人(詳情)。
- 申請人與企業具有相同的條約國籍,無論是以投資者或員工身分申請(詳情)。
- 離境意圖:申請人真誠地意圖在 E 身分(含所有延期)結束時離開美國(詳情)。
E-2 特有的要件(延續上方編號):
- 已投入,或正積極投入大量投資,並依企業成本按比例衡量(詳情)。
- 資金來源合法且確實屬於投資者本人:投資者必須能夠證明資金的來源,以及資金如何進入企業(詳情)。
- 企業真實且活躍:係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營運中商業企業,而非閒置資金或被動持有的資產(詳情)。
- 企業不僅為勉強維生:它具有,或將發展出,超越僅供投資者及其家庭維生的產能,通常係透過僱用美國勞工(詳情)。
- 申請人擔任符合資格的職務:可以是將發展與經營該企業的投資者,或擔任主管或監督職務的員工,或其技能對美國營運具關鍵作用的員工(詳情)。
以下依序逐一說明各項要件,其編號與此清單對應。
您的國家符合資格嗎?
這是第一道關卡。要件是條約國的公民身分,而非居住地或出生地。請對照美國國務院官方的條約國清單確認最新情況;該清單相對穩定,但條目仍不時新增或加註條件。
亞太地區:
| 國家/地區 | 可適用 E-2? | 備註 |
|---|---|---|
| 新加坡 | 是 | E-1 與 E-2 完整涵蓋。 |
| 日本 | 是 | 全球使用 E 類別最多的單一國家。 |
| 韓國 | 是 | 使用最頻繁的國家之一。 |
| 台灣 | 是 | 條約適用於台灣(「中國(僅限台灣)」)。 |
| 菲律賓 | 是 | 完整涵蓋。 |
| 泰國 | 是 | 完整涵蓋。 |
| 澳洲 | 是 | 由法律涵蓋;澳洲人另有獨立的 E-3 途徑。 |
| 紐西蘭 | 是 | 於 2019 年新增涵蓋。 |
| 中國(大陸) | 否 | 條約僅適用於台灣。不延伸至中國大陸,且無任何 E 條約涵蓋香港,因此僅持香港特區護照本身不符合資格。 |
| 印度 | 否 | 無符合資格的條約。創辦人常改為評估 L-1、O-1A、EB-2 國家利益豁免或 EB-5。 |
居住於亞洲的西方外派人士。許多以新加坡、日本、台灣或香港為據點的主管與創辦人持有西方國籍,而其中多數國家均為條約國:加拿大、英國、愛爾蘭、德國、法國、義大利、西班牙與荷蘭,以及許多其他歐洲國家,都有 E-2 涵蓋。對此類人士而言,有兩項注意事項至關重要:
- 英國條約有居住地的限制。它涵蓋在英國居住(以國務院的用語而言,設有住所)的英國國民,並不延伸至其他大英國協國家的國民,也不延伸至以永久居民身分定居他處的英國公民。因此,已在新加坡或香港居住多年的英國公民,儘管持有英國護照,仍可能無法符合英國條約的要件。這在提出任何申請之前,都需要逐案分析。
- 如今在何處申請至關重要。根據自 2025 年 9 月起生效的國務院指引,非移民簽證申請人一般應於其國籍國或居住國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安排面談。外派人士的申請策略(選擇哪個館所、備妥何種居住證明)應於送件前先行擬定,而非事後補救。
持有雙重國籍者,必須擇一條約國籍作為申請依據,且此後每次入境美國均須使用該本護照。
各項要件詳解
要件 1 至 3:條約與國籍規則
條約要件是絕對的:無符合資格的條約,即無 E-2,無論企業體質多麼健全。國籍分析則有兩層:
- 企業的國籍由所有權決定:該企業至少 50% 必須由條約國的國民持有。所有權須循任何公司鏈追溯至最終的個別所有人。註冊地並不能決定此事,且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的所有人不得計入該 50%。
- 個人的國籍必須與企業的條約國籍相符。法國國民不能透過德國人持有的公司取得資格,即使兩國均簽有條約。
2022 年立法另引進一項規則:透過投資取得公民身分計畫而取得條約國公民身分的人,在申請前必須已於該條約國連續設有住所至少三年。這堵住了一個著名的漏洞:非條約國(例如中國大陸與印度)的國民,藉由投資入籍計畫取得某條約國(最著名者為格瑞那達)的公民身分,並以該本新護照作為進入 E-2 身分的跳板。自 2022 年 12 月 27 日起,僅購得護照已不足夠;須先具備三年實際設有住所的事實。
要件 4:離境意圖
每位 E 類申請人,無論投資者或員工,都必須真誠地意圖在 E 身分(含所有延期)最終結束時離開美國。無須維持境外住所,長期且反覆續延的停留亦完全符合此規則,但該意圖必須真實,且於每次簽證續延時重新檢驗。這在日常生活中的意義,以及其與綠卡規劃如何互動,詳見下文非移民一節。
要件 5:大量投資
法律並無固定的最低金額,也無官方的所需百分比表。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載明,何謂「大量」並無明確的百分比界線。相反地,審查官適用一項比例原則測試,該手冊將其描述為倒置的浮動比例尺:企業成本越低,投資者被期望出資的比例就越高。該手冊給出兩個參照點:出資達到或接近小型企業(成本約 US$100,000 或以下者)的 100%,通常即符合資格;而一筆極大的投資,即使在昂貴的企業中所占比例較小,仍可能因其金額本身之龐大而構成「大量」。
貸款如何計入。借來的資金僅在投資者個人須承擔還款責任的範圍內計入。以投資者本人的個人資產作擔保的貸款(例如以投資者住宅設定的抵押貸款),以及以投資者個人簽名提供的無擔保貸款,均計入投資額。以 E-2 企業本身資產作擔保的貸款則不計入,因為若企業失敗,貸方取得的是企業的資產,投資者個人並未承擔任何風險。貸款文件應在其表面顯示投資者的個人責任。
另有兩點實務提醒。第一,只有真正承擔風險的資金才計入:即企業失敗時投資者會損失的資本,並就實際投入作妥適的書面記載。第二,實務上小額投資會受到嚴格審查。小型但已足額出資、書面完備的企業仍可符合資格,但案卷必須加以證明。
要件 6:資金來源合法
投資者必須證明所投入的資本來自合法、正當的來源,且投資者確實擁有並掌控該資金。可接受的來源範圍甚廣(營業收益、薪資、出售財產、繼承、贈與、貸款),但所主張的來源必須以文件證明,且審查官期望資金的流向能夠自始至終加以追溯。三點提示:
- 追溯流向,而非僅是餘額。案卷應顯示資金自其原始來源,進入投資者手中,再進入企業自有的公司帳戶。僅顯示資金停放於帳戶內、卻無其背後脈絡的個人銀行對帳單,並不足夠。
- 使文件與所主張的來源相符。出售財產以買賣契約與銀行入帳證明;薪資以薪資單與稅務記錄;贈與或貸款以契據或協議,並於必要時附上贈與人或貸方本身合法來源的證據。
- 整理並翻譯。以其他語言記載的資料應予翻譯,並以一段簡短敘述將各文件串連起來,可免除審查官自行重建來龍去脈的負擔,而正是在需要重建之時,疑慮才會產生。
要件 7:真實且活躍的企業
該企業必須是真實、營運中、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商業事業。停放於銀行帳戶內未經投入的資金並非活躍投資,被動持有的資產(例如為增值而持有的未開發土地)亦不符合資格。尚未開業的新企業,在投資者積極採取具體營運步驟的情況下可符合資格,並可運用履約保證(escrow)安排,以在簽證遭拒時保障資金。
要件 8:不僅為勉強維生的企業
企業不能僅為投資者及其家庭賺取生計而存在。它必須具有現在或未來的產能以作出更多貢獻,通常係透過僱用美國勞工。既有企業以其薪資名冊證明此點;新企業則以可信的財務預測證明。若倚賴未來產能,一般應於投資者獲准入境後五年內實現。
要件 9:符合資格的職務:投資者、主管與關鍵員工
主要投資者必須發展與經營該企業。持有至少 50% 通常即符合此要件,但前提是所有人保有管理控制權;將全部管理權交予他人的投資者不符合此測試,而被動的少數股權本身亦不符合資格。
符合資格企業的員工,只要持有條約國籍,亦可取得 E-2 身分,分為兩類:
- 主管與監督人員:真正指揮該企業或其主要職能的資深職務。
- 關鍵技能員工:其特定技能為建立美國營運、訓練其員工或維持其標準所需的專才。門檻很高:審查官會權衡該技能有多稀有、美國勞工是否能夠勝任,以及該關鍵性將持續多久(初創與訓練職務通常被預期為暫時性,之後由美國勞工接手)。
每次續延都必須重新確立理由;先前的核准並不會延續至下一次申請。
如何申請?
途徑一:於美國領事館申請(一般途徑)。無須 USCIS 申請書。申請包含線上 Form DS-160、多數館所要求的條約貿易商/投資者補充表格,以及證明上述各項要件的書面資料。由於 E 類案件文件繁多,許多領事館會先審查或「登記」符合資格的公司;一旦完成登記,日後透過同一公司提出的員工申請一般會較為快速。如前所述,面談一般應於申請人的國籍國或居住國安排,且自 2025 年底起,幾乎所有申請人都須親自面談。
途徑二:於美國境內變更身分。已在美國持有其他合法身分者,可請求 USCIS 以 Form I-129 將身分變更為 E-2。兩點須留意:USCIS 的核准僅規範停留,因此首次出境後仍須向領事館取得 E-2 簽證,而領事館會重新審查該案;且若變更身分遭拒,並無行政上訴,僅有重開或重審的動議,或訴諸聯邦法院。
需要多久?
時程因領事館與個案而有很大差異,而具約束力的關鍵因素通常是面談預約的等候。請查閱即時數字,而非倚賴任何靜態的數值:領事等候可查國務院的全球簽證等候時間工具,變更身分的送件則可查 USCIS 處理時間工具。I-129 可另付費使用加急處理(15 個工作天)。
政府規費
僅為美國政府收費,不含法律或商業成本。金額以 2026年7月 為準;各項均連結至官方來源。
| 費用 | 金額 | 查詢最新 |
|---|---|---|
| 簽證申請(MRV)費,領事途徑 | 每位申請人 US$315 | 查詢最新資訊 |
| Form I-129(變更身分/延期) | US$1,015(某些小型雇主為 US$510) | 查詢最新資訊 |
| Form I-539(家屬) | 合計 US$470 | 查詢最新資訊 |
| 加急處理(Form I-907) | US$2,965 | 查詢最新資訊 |
2025 年立法另設一項簽證誠信費(visa integrity fee,訂為 US$250,於如期離境時可退還),於本文撰寫時仍在實施中;請於送件前確認其狀態。
您可以停留多久,「非移民」又是什麼意思?
E-2 持有人每次獲准入境兩年,總計並無上限。此時鐘以下列兩種方式之一續延:每次重新入境美國均可觸發新的兩年入境許可,或者無須出境,由 USCIS 以兩年為單位延長停留。護照上的簽證則另循一套獨立軌道運作:其效期由各國特定的對等(互惠)安排訂定,許多情況下最長五年,而重要的是簽證在入境當日有效;即使在簽證到期前不久入境,仍可獲得完整的兩年入境許可。對家庭有一點須留意:在主申請人出境期間留在美國境內的家屬,並不會因主申請人的重新入境而獲得新的入境許可,因此其 I-94 日期必須分別追蹤與延期。
儘管如此,E-2 仍屬非移民類別,而此標籤具有實質內涵:
- 持有人必須維持真誠的離境意圖,於 E-2 停留(含所有延期)最終結束時離開美國。無須維持境外住所,但該意圖必須真實,且每次於領事館續延簽證時都會重新檢驗。
- 該身分繫於符合資格的企業,且工作僅限於該企業。受僱於無關聯的公司,或為報酬經營無關聯的副業,均違反該身分。若企業被出售、結束或不再符合資格,該身分即隨之終止,惟有一段有限的寬限期(最多 60 天,每一授權期間一次)以處理結束事宜或變更身分。
- 連續、合法的 E-2 居留多年,與非移民標籤完全相容;許多投資者續延跨越十年或更久。此標籤所排除的,是將 E-2 當作綠卡的替代品。萌生永久居留企圖的投資者,應審慎規劃其先後順序,因為進行中或遭拒的綠卡案件,可能使日後於領事館續延 E-2 更為複雜。
我的家人可以一同前來嗎,我的配偶可以工作嗎?
兩者皆可。E-2 主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隨同或後續前來,且可為任何國籍。子女可就學但不得工作,並於 21 歲時超齡而失去 E-2 家屬身分。配偶可為任何美國雇主工作:自 2022 年 1 月起,入境時 I-94 註記配偶身分(E-2S)的 E-2 配偶,其工作授權附隨於身分而生,意即無須另行申請工作許可,惟仍可作為便利文件而申請一份。
從 E-2 邁向綠卡的途徑
E-2 本身絕不會轉為永久居留:它是一種以離境為前提、可續延的暫時身分。但決定永久留下的 E-2 持有人並不限於單一途徑,且實務上,投資者綠卡(EB-5)往往並非所選的路。實際可行的選項:
- EB-2 國家利益豁免(NIW)。E-2 創業者常用的途徑。NIW 讓工作具重大價值且對國家具重要性的人得以自行提出申請,無須雇主擔保,亦無勞動市場測試。USCIS 自 2022 年起的指引明確將創業者與初創企業創辦人納入考量,但僅擁有一家企業並不足夠:該事業的重要性與創辦人的過往實績都必須以文件證明。
- EB-1A(傑出能力)。適用於能夠證明在其領域頂尖並持續獲得肯定的創辦人與主管。要求嚴格,但可自行提出申請,且在適用的情況下通常是最快的類別。
- EB-1C(跨國主管與經理人)。若投資者的集團在境外持續營運一家符合資格的公司,且投資者曾以經理或主管職務為其工作至少一年,則美國實體在充分建立後,可為投資者擔保 EB-1C。這是 L-1 策略的典型終點,但亦可承接保留境外實體的 E-2 架構。
- EB-5(移民投資者)。直接投資途徑:於目標就業區(TEA)投資 US$800,000(標準區為 US$1,050,000),並創造至少 10 個全職美國就業機會。開放給任何國籍,且不受雇主擔保限制,但資本門檻遠高於一般的 E-2 投資。
- 在符合資格親屬關係存在的情況下,以親屬關係為基礎的途徑。
兩點規劃提醒。第一,上述每條途徑都與 E-2 的離境意圖要件互動:提出移民申請並不會自動終止 E-2 身分,但進行中或遭拒的綠卡案件,可能使日後於領事館續延 E-2 簽證更為複雜,因此先後順序至關重要。第二,正確的途徑取決於早期即已定下的事實(所有權架構、境外實體是否持續營運、投資規模),這正是為何綠卡問題最好在 E-2 架構定案之前提出,而非之後。
若 E-2 不適用
常見的障礙是國籍:無條約,即無 E-2。主要的替代方案概述如下:
- L-1(跨國公司內部調動):將所有人、主管或專才自境外公司調動至有關聯的美國實體。無須條約,但需要符合資格的公司關係,以及先前在境外一年的僱傭。對於兩者皆符合資格的創辦人而言,E-2 與 L-1 之間的抉擇可能是真正難分軒輊的:L-1 有停留期間上限,但直接銜接 EB-1C 綠卡;E-2 則可無限期續延,卻始終為暫時性。正確答案通常取決於所有權架構、企業將由何處控制,以及長期目標。
- EB-2 NIW:適用於其事業具國家重要性的創業者,是一種自行提出、無須條約亦無須雇主的綠卡,代價是嚴格的舉證標準。
- EB-1A:傑出能力綠卡,適用於在其領域最頂尖且有文件記載的人士。
- EB-5:投資者綠卡,開放給任何國籍,惟投資門檻高出許多。
- O-1A:一種暫時途徑,適用於具傑出成就記錄的創辦人與主管。
- B-1:為設立投資而進行的短期商務行程,不在美國從事僱傭工作。
值得留意的近期變化
E-2 的法律架構穩定,但處理環境已有所轉變。請於送件前確認最新情況:
- 於本國面談:自 2025 年 9 月起,申請人一般應於其國籍國或居住國預約領事面談,而第三國申請面臨更長的等候與更大的難度。
- 免面談範圍縮小:自 2025 年 10 月起,幾乎所有非移民簽證申請人,不分年齡,均須親自面談。
- 領事館與入境口岸的審查趨嚴,包括擴大檢視申請人的網路足跡。
- 費用持續上漲(見上表),且新的簽證誠信費於本文撰寫時尚待實施。
常見問題
E-2 簽證有最低投資額嗎?
無固定最低額,也無官方百分比表。投資額必須相對於企業成本而言為大量,且企業必須不僅為勉強維生。較小額的投資可以符合資格,但會受到嚴格審查;實務上的問題在於,所投入的金額是否切實足以購置或建立所提議的特定企業。
我可以用 E-2 簽證購買加盟事業嗎?
可以,加盟事業是常見的 E-2 載體,但前提是加盟主保有對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僱用與解僱的權力、盈虧的責任,以及真正的管理權限。若加盟事業受加盟總部的控制過於嚴密,以致投資者實際上等同於員工,則不符合資格。
如果我的企業失敗或我將其出售,會怎樣?
E-2 身分僅在符合資格的企業存續期間存在。若企業結束或被出售,該身分即終止,惟有最多 60 天的寬限期(每一授權期間一次)以處理結束事宜、變更身分或離境。投資於一家新的符合資格企業可支持新的 E-2,但這需要新的核准,而非自動移轉。
持有 E-2 期間,我可以為另一位雇主工作嗎?
不可以。E-2 的僱傭僅限於符合資格的條約企業(其符合資格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有狹窄的例外)。從事外部僱傭工作,或為報酬經營無關聯的副業,均屬違反身分,即使 E-2 企業本身經營興隆亦然。
我是居住在新加坡的英國公民。我可以使用英國條約嗎?
可能不行。英國條約涵蓋在英國居住(設有住所)的英國國民,因此長期在境外居住可能使資格喪失。這需要個別分析,其他途徑或許更為適合。
香港居民可以取得 E-2 簽證嗎?
以香港特區或中國大陸國籍則不行:相關條約僅涵蓋台灣。持有某條約國第二國籍的香港居民,或可透過該國籍符合資格,惟須遵守該條約自身的條件。
E-2 會通往綠卡嗎?
本身不會;它是一種可續延的暫時身分。日後尋求永久居留的 E-2 持有人,通常使用 EB-2 國家利益豁免、EB-1A、EB-1C(在境外關聯企業持續營運的情況下)或 EB-5,而此選擇應及早規劃,因為它取決於企業一開始如何架構。
我的配偶可以在美國工作嗎?
可以,可為任何雇主工作。入境時 I-94 註記 E-2S 的配偶,其工作授權附隨於身分而生,無須另行申請許可。子女不得工作。
我在申請前需要 USCIS 核准嗎?
不需要。領事途徑無須申請書。已在美國境內者可透過 USCIS 變更身分,但當事人日後出境時,領事館並不受其拘束。
我可以停留多久?
每次入境或延期兩年,只要企業符合資格且離境意圖仍屬真誠,即可相對無限期地續延。
結語:將 E-2 納入更宏觀的規劃
對條約國國民而言,E-2 是在美國最具彈性的長期立足點之一:無須申請書、無年度名額上限、只要企業表現良好即可續延。它獎勵充分的準備,因為每一環節(國籍追溯、承擔風險的投資、資金來源、營運計畫、職務)都必須以書面證明,而它也帶有一道內建的界線:它是一種暫時身分,本身絕不會成熟為綠卡。
運用本指南的明智方式,是將其作為一張初步地圖,然後退一步,在投入之前,對照您更宏觀的處境檢驗 E-2。E-2 與 L-1 之間的抉擇可能難分軒輊,取決於所有權架構以及企業將由何處控制;而日後邁向永久居留的一步,無論是透過自行提出的國家利益豁免、EB-1 或 EB-5,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企業初次架構時所作的決定。在一開始就規劃好該策略,並以現行規則檢核條約分析與投資架構,所費無幾,卻能避免代價高昂的錯誤轉向。若能協助您將自身處境對照 E-2 的要件及其替代方案加以梳理,歡迎您預約諮詢。
本指南為關於美國法律的一般資訊,並非法律意見,閱讀本文亦不構成律師與委託人關係。移民規則與費用時有變動;請於採取行動前確認最新要件。
來源:美國國務院,條約國清單、簽證服務費用、全球簽證等候時間,以及 9 FAM 402.9(《外交事務手冊》);USCIS,E-2 條約投資者、政策手冊,以及費用計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