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6年7月
前言:什麼是 E 類簽證
美國與數十個國家簽訂了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以及雙邊投資條約。E 類簽證的存在即是為了落實這些條約。它讓條約國的國民得以長期在美國居住,以監督或從事一項符合資格的事業。此類別分為兩個分支:
- E-1(條約貿易商):適用於主要在美國與條約國之間進行大量貿易的企業,以及其符合資格的所有人與員工。
- E-2(條約投資者):適用於已在美國一項實際營運的事業中投入、或正在積極投入大量資本的人士,以及該事業某些符合資格的員工。我們在另一篇指南中專門介紹 E-2。
本指南介紹 E-1。它有三項結構性特徵:
- 它不僅適用於企業所有人。E-1 也涵蓋符合資格貿易企業中的員工,這些員工須持有相同的條約國國籍,並擔任高階主管或監督性質的職務,或具備對美國營運至關重要的技能。所有人、外派高階主管與關鍵專才均使用此類別。
- 領事館途徑無需遞交申請書(petition)。大多數美國工作簽證在核發簽證前,都需要由雇主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遞交申請書並獲核准。E-1 則不需要。申請人直接向美國領事館申請,這使此類別格外自成一體。
- 它是臨時性的,但可續延。E-1 是一種非移民(臨時)身分。持有人每次獲准入境的期限為兩年,只要貿易持續符合資格,且持有人維持在停留最終結束時離境的意圖,此身分即可相對無限期地續延。這個「非移民」標籤在實務上的意義,將在下文說明。
E-1 概覽(執行摘要)
| 它是什麼 | 一種以條約為基礎的簽證,讓您以主要貿易商,或以符合資格的高階主管、監督人員或必要技能員工的身分,經營或從事一項主要在美國與您的條約國之間進行大量貿易的事業。 |
| 誰可以使用 | E-1 條約國的國民,以主要貿易商身分,或以由條約國國民持有多數股權公司之符合資格員工身分。 |
| 是否需要申請書? | 否。直接在美國領事館申請(填寫 DS-160 表,並在大多數館所附上條約貿易商補充表)。若已在美國持有其他身分,也可透過 USCIS 以 I-129 表申請變更身分。 |
| 在何處申請 | 在美國領事館。根據 2025 年 9 月生效的國務院指引,申請人一般應在其國籍國或居住國安排面談。 |
| 停留期限 | 每次獲准入境的期限為兩年。每次重新入境均可獲得全新的兩年,且 USCIS 可以兩年為單位延長。只要貿易符合資格,即可相對無限期地續延。 |
| 簽證效期 | 依對等安排逐國訂定;在許多情況下最長可達五年。簽證的效期與兩年的獲准停留期間是兩個獨立計算的時鐘。 |
| 政府規費 | 領事館申請(MRV)費每位申請人 US$315;在美國境內變更身分/延期(I-129 表)US$1,015;選擇性加急處理 US$2,965;家屬申請(I-539 表)US$470。金額截至 2026年7月;請於下方官方連結確認最新數字。 |
| 處理時間 | 因領事館而有很大差異;面談預約的等候通常是最漫長的一步。請查詢國務院的全球簽證等候時間工具以及 USCIS 處理時間工具以取得即時數字。 |
| 家屬 | 配偶及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隨同主申請人,且可為任何國籍。 |
| 配偶工作權 | 是,可為任何美國雇主工作。自 2022 年起,I-94 紀錄上註記有配偶身分(E-1S)的 E-1 配偶,其工作許可隨身分而附帶取得,無需另行申請工作許可。子女可就學但不得工作。 |
| 綠卡? | 否。E-1 是一種非移民身分,要求具有離境的意圖。日後尋求永久居留的 E-1 持有人,通常會使用 EB-2 國家利益豁免、EB-1 各類別或 EB-5,各有其自身的要求;需要審慎規劃。 |
資格:完整全貌
E-1 資格最好分兩個層次來理解。第一層次與 E-2 條約投資者類別共通;第二層次則為 E-1 所特有。以下各項均須符合。
E-1 與 E-2 共通的要求:
- 存在符合資格的條約:美國與相關國家之間存在符合資格的條約(詳情)。
- 該事業具有條約國國籍:該企業至少 50% 由該條約國國民持有,並須透過任何母公司追溯至最終的個人所有人(詳情)。
- 申請人具有與該事業相同的條約國國籍,無論是以貿易商或員工身分申請(詳情)。
- 離境的意圖:申請人真誠地意圖在 E 身分(包括所有延期)結束時離開美國(詳情)。
E-1 特有的要求(延續上方的編號):
- 真實、既有的貿易:該企業已在與美國進行真正的貨物、服務或技術交換,而非僅在規劃階段(詳情)。
- 貿易屬大量:持續不斷的大量交易流量,而非單一筆大額交易(詳情)。
- 貿易主要與美國進行:該企業超過 50% 的國際貿易在美國與條約國之間進行(詳情)。
- 申請人擔任符合資格的職務:可以是將指揮貿易企業的主要貿易商,或是擔任高階主管或監督性職務的員工,或是其技能對美國營運至關重要的員工(詳情)。
以下依序逐項說明各項要求,並以與此清單相符的編號標示。
您的國家是否在涵蓋範圍內?
這是第一道關卡。要求的是條約國的公民身分,而非居住地或出生地。請對照美國國務院官方的條約國清單確認當前情況;該清單相當穩定,但條目會不時新增或加上限定條件。請注意,E-1 與 E-2 的涵蓋範圍並不總是同步:少數國家僅有其一而無其二,因此請特別查看 E-1 欄位。
亞太地區:
| 國家/地區 | E-1 是否可用? | 備註 |
|---|---|---|
| 新加坡 | 是 | E-1 與 E-2 完整涵蓋。 |
| 日本 | 是 | 全球 E 類別最大的單一使用國。 |
| 韓國 | 是 | 使用最頻繁的國家之一。 |
| 台灣 | 是 | 條約適用於台灣(「China (Taiwan only)」)。 |
| 菲律賓 | 是 | 完整涵蓋。 |
| 泰國 | 是 | 完整涵蓋。 |
| 汶萊 | 是 | 僅 E-1:汶萊 1853 年的條約賦予條約貿易商身分,但不含 E-2。 |
| 澳洲 | 是 | 由法規涵蓋;澳洲人另有獨立的 E-3 途徑。 |
| 紐西蘭 | 是 | 於 2019 年新增涵蓋。 |
| 中國(大陸) | 否 | 條約僅適用於台灣。它不延伸至中國大陸,且無任何 E 類條約涵蓋香港,因此僅持 HKSAR 護照本身並不符合資格。 |
| 印度 | 否 | 無符合資格的條約。企業通常會改為評估 L-1、O-1A、EB-2 國家利益豁免或 EB-5。 |
居住於亞洲的西方外派人士。許多以新加坡、日本、台灣或香港為據點的高階主管與企業所有人持有西方國籍,而這些國家大多為條約國:加拿大、英國、愛爾蘭、德國、法國、義大利、西班牙與荷蘭均有 E-1 涵蓋,此外還有許多其他歐洲國家(希臘較為特殊,僅持有 E-1 條約)。對這一群人而言,有兩點須留意:
- 英國條約有居住條件的陷阱。它涵蓋在英國居住(以國務院的用語為「以英國為住所(domiciled)」)的英國國民,且不延伸至其他大英國協國家的國民,也不延伸至以永久居民身分定居他處的英國公民。因此,一位在新加坡或香港居住多年的英國公民,儘管持有英國護照,仍可能不符合英國條約的要求。這在任何申請之前都需要逐案分析。
- 您現在在何處申請至關重要。根據 2025 年 9 月生效的國務院指引,非移民簽證申請人一般應在其國籍國或居住國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安排面談。外派人士的申請策略(選擇哪個館所、以何種居住證明文件)應在遞件之前擬定,而非事後才處理。
持有雙重國籍者須選擇一個條約國國籍作為申請依據,且此後每次入境美國均須使用該護照。
要求詳解
要求 1 至 3:條約與國籍規則
條約要求是絕對的:無符合資格的條約即無 E-1,無論該事業多麼強健。國籍分析則有兩個層次:
- 事業的國籍由所有權決定:該企業至少 50% 須由條約國國民持有。所有權須透過任何公司鏈追溯至最終的個人所有人。註冊地並不決定此點,且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的所有人不能計入該 50%。
- 個人的國籍須與該事業的條約國國籍相符。一位法國國民不能透過一家德國人持有的公司取得資格,即使兩國均持有條約亦然。
2022 年立法引入了另一項規則:透過投資入籍計畫取得條約國公民身分的人,在申請之前須已在該條約國持續以其為住所至少三年。這封堵了一個廣為人知的漏洞:非條約國國民在設有投資入籍計畫的條約國(最著名者為格瑞那達)取得公民身分,並以該新護照作為進入 E 身分的跳板。自 2022 年 12 月 27 日起,僅有一本購得的護照並不足夠;須先具備三年的實際住所。
要求 4:離境的意圖
每一位 E 申請人,無論是貿易商或員工,都必須真誠地意圖在 E 身分(包括所有延期)最終結束時離開美國。無需維持外國住所,且長期、反覆續延的停留與此規則完全一致,但該意圖須為真實,並在每次簽證續延時重新檢驗。這在日常生活中的意義,以及它與綠卡計畫如何互動,將在下方非移民一節中說明。
要求 5:真實、既有的貿易
此處的「貿易」指美國與條約國之間為對價而進行的、實際且可追溯的符合資格項目交換。其定義比許多人預期的更為廣泛:除貨物之外,還包括服務與技術,實務上任何通常在國際間進行交易的服務均可符合資格,包括銀行、保險、運輸、旅遊、通訊、顧問諮詢以及技術移轉等。
貿易在您申請時必須已然存在。一份商業計畫,無論多麼可信,都不是貿易;E-1 獎勵的是一段已在運作中的貿易關係。在邊際上仍有一些彈性:申請前非正式進行的貿易可計入交易往來過程,而已成功締結、要求立即交換的有拘束力契約,即使貨物尚未移動,也可確立既有貿易。但一位尚無已締結交易的申請人,通常應先考慮其他途徑(若正在投入資本,包括 E-2;或針對籌設階段的 B-1)。
要求 6:大量貿易
並無最低金額門檻。大量與否由三項要素衡量:貿易的數量、交易的筆數,以及貿易往來的連續性。國務院的指引尋求的是兩國之間貿易項目的持續流動,著眼於一段時間內的大量交換,而非單一筆交易,無論金額大小。頻率與規律性比交易規模更為重要:穩定的每月中等規模出貨流量,比單一份大額契約更為有利。
規模較小的企業並未被排除在外。指引指出,來自國際貿易且足以支持貿易商及其家庭的收入,在大量與否的評估中屬有利因素。舉證是務實且以文件為本的:提單、海關紀錄、客戶收據、信用狀、採購訂單與契約,須整理以呈現一段時間內的流動情形。
要求 7:貿易主要與美國進行
該企業國際貿易中超過 50% 須在美國與條約國之間進行。此項測試有兩項特徵值得精確理解:
- 國內貿易不計入計算。此項測試僅檢視國際貿易。一家 80% 業務在本國、20% 為國際的公司仍可符合資格,只要該國際部分中有超過一半與美國進行即可。
- 它是一項持續性要求。該 50% 門檻不僅須在核發簽證時符合,而是在評估 E-1 分類資格的任何時點都須符合,包括在簽證核發、入境以及任何延期或續延之時。因此,該企業在 E-1 分類期間全程都須持續符合條約貿易商的各項要求。企業其餘的國際貿易可與任何其他國家進行。
要求 8:符合資格的職務:貿易商、高階主管與必要員工
主要貿易商須指揮貿易企業。持有至少 50% 通常即可滿足此點,前提是所有人保有經營管理的控制權;將全部管理權交出的所有人並不符合此項測試。
符合資格事業的員工也可取得 E-1 身分,分為兩類,前提是他們持有條約國國籍:
- 高階主管與監督人員:真正指揮該企業或其主要職能的資深職務。
- 必要技能員工:其特定技能為建立美國營運、訓練其員工或維持其標準所必需的專才。標準很高:審查官員會權衡該技能有多稀有、美國勞工是否能勝任,以及該必要性將持續多久(籌設與訓練職務通常預期為臨時性,由美國勞工接手)。
每次續延都須重新確立案件;先前的核准不會延續至下一次申請。
如何申請?
途徑一:在美國領事館申請(一般途徑)。無需遞交 USCIS 申請書。申請內容包括線上 DS-160 表、大多數館所要求的條約貿易商補充表,以及證明上述各項要求的文件資料包,其核心為貿易文件(出貨紀錄、契約、收據,以及顯示流量與超過 50% 占比的帳目)。由於 E 類案件文件繁重,許多領事館會先審查或「登記」符合資格的公司;一旦登記,日後透過同一公司提出的員工申請通常會較快處理。如上所述,面談一般應在申請人的國籍國或居住國安排,且自 2025 年底以來,幾乎所有申請人都須親自面談。
途徑二:在美國境內變更身分。已在美國持有其他合法身分的人,可以 I-129 表請求 USCIS 將身分變更為 E-1。有兩點須留意:USCIS 的核准僅規範停留,因此第一次出國仍須向領事館取得 E-1 簽證,而領事館會重新審查該案件;且若變更身分遭拒,並無行政上訴管道,僅能提出重新審理或重新考量的動議,或訴諸聯邦法院。
需要多久時間?
所需時間因領事館與案件而有很大差異,而具拘束力的限制因素通常是面談預約的等候。請查詢即時數字,而非依賴任何靜態數字:領事館等候可查國務院的全球簽證等候時間工具,變更身分的申請可查 USCIS 處理時間工具。I-129 可另付費用使用加急處理(15 個工作日)。
政府規費
僅為美國政府收費,不含法律或商業成本。金額截至 2026年7月;各項均連結至官方來源。
| 費用 | 金額 | 查詢最新 |
|---|---|---|
| 簽證申請(MRV)費,領事館途徑 | 每位申請人 US$315 | 查詢最新 |
| I-129 表(變更身分/延期) | US$1,015(某些小型雇主為 US$510) | 查詢最新 |
| I-539 表(家屬) | 合計 US$470 | 查詢最新 |
| 加急處理(I-907 表) | US$2,965 | 查詢最新 |
另有一項簽證誠信費(visa integrity fee,訂為 US$250,於準時離境時可退還)由 2025 年立法設立,在撰稿時仍在實施中;請於遞件前確認其狀態。
您可以停留多久,以及「非移民」是什麼意思?
E-1 持有人每次獲准入境的期限為兩年,總計並無上限。此計時可透過兩種方式之一重新起算:每次重新入境美國都可觸發全新的兩年獲准停留;或者,無需出國旅行,USCIS 也可以兩年為單位延長停留。護照上的簽證則另循一軌:其效期由各國特定的對等安排訂定,在許多情況下最長可達五年,而重點在於簽證於入境當日有效;即使在簽證到期前不久入境,也可獲得完整的兩年獲准停留。對家庭有一點須留意:在主申請人出國期間留在美國的家屬,並不會因主申請人重新入境而獲得全新的獲准停留,因此其 I-94 日期須分別追蹤與延長。
儘管如此,E-1 仍是一種非移民類別,而這個標籤有實質內涵:
- 持有人須維持真誠的離境意圖,於 E-1 停留(包括所有延期)最終結束時離開美國。無需維持外國住所,但該意圖須為真實,且每次在領事館續延簽證時都會重新檢驗。
- 該身分繫於符合資格的企業及其貿易,且工作僅限於該企業。受僱於無關聯的公司,或為報酬經營無關聯的副業,均違反該身分。若貿易消失,或企業結束或出售,該身分即隨之終止,但享有有限的寬限期(最長 60 天,每個獲准期間一次)以結清事務或變更身分。
- 連續、合法的多年 E-1 居留與非移民標籤完全一致;許多貿易商續延十年以上。該標籤所排除的,是將 E-1 當作綠卡的替代品。發展出永久居留意願的貿易商,應審慎規劃其順序,因為一件待決或遭拒的綠卡案件,可能使日後在領事館的 E-1 續延變得複雜。
我的家人可以來嗎,我的配偶可以工作嗎?
兩者皆可。E-1 主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隨同或後續前來,且可為任何國籍。子女可就學但不得工作,並在滿 21 歲時脫離 E-1 家屬身分。配偶可為任何美國雇主工作:自 2022 年 1 月起,其 I-94 註記顯示配偶身分(E-1S)而獲准入境的 E-1 配偶,其工作許可隨身分而附帶取得,意即無需另行申請工作許可,儘管仍可作為便利文件而申請一份。
從 E-1 邁向綠卡的途徑
E-1 本身永遠不會轉為永久居留:它是一種可續延的臨時身分,並以離境為前提。但決定永久留下的 E-1 持有人並不限於單一途徑。實際的選項清單如下:
- EB-2 國家利益豁免(NIW)。NIW 讓其工作具有實質價值與國家重要性的人自我申請,無需雇主擔保,也無需勞動市場測試。USCIS 自 2022 年以來的指引明確將創業者與創辦人納入考量,但單純擁有一家企業並不足夠:該事業的重要性以及所有人的成就紀錄都須以文件證明。
- EB-1A(傑出能力)。適用於能夠證明在其領域頂端持續受到讚譽的企業所有人與高階主管。要求嚴格,但可自我申請,且在適用之處通常是最快的類別。
- EB-1C(跨國高階主管與經理)。對許多貿易商而言是自然的選擇:當集團在條約國持續營運一家符合資格的公司,且所有人或高階主管曾以管理或高階主管角色為其工作至少一年時,美國實體在充分建立後,即可為其擔保 EB-1C。
- EB-5(投資移民)。直接投資途徑:在目標就業區投入 US$800,000(標準金額為 US$1,050,000),並創造至少 10 個全職美國工作機會。開放任何國籍,但所需的資本投入遠高於 E-1。
- 以家庭為基礎的途徑,於存在符合資格關係之處。
有兩點規劃須知。第一,這些途徑各自都與 E-1 的離境意圖要求互動:遞交移民申請書不會自動終止 E-1 身分,但一件待決或遭拒的綠卡案件,可能使日後在領事館的 E-1 簽證續延變得複雜,因此順序很重要。第二,正確的途徑取決於早期即已確立的事實(所有權結構、條約國實體是否持續營運、貿易如何入帳),這正是為何綠卡問題最好在結構固定之前而非之後提出。
若 E-1 不合適
通常有兩個障礙:國籍(無條約),以及尚未、或並非主要與美國進行的貿易。主要替代方案概述如下:
- E-2(條約投資者):E-1 的姊妹類別。若您的貿易占比不足,但正對一項美國事業投入實際資本,E-2 或許可作為替代;許多企業兩者皆符合資格,正確的選擇取決於活動所在之處。請參閱我們專門的 E-2 指南。
- L-1(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將所有人、高階主管或專才從一家外國公司調動至相關聯的美國實體。無需條約,但須具備符合資格的公司關係,以及在國外先前一年的僱傭經歷。L-1 有最長停留期限,但可直接銜接 EB-1C 綠卡,而 E-1 可無限期續延但始終為臨時性。
- EB-2 NIW:針對具國家重要性事業的自我申請綠卡,無需條約亦無需雇主,代價是嚴格的舉證標準。
- EB-1A:傑出能力綠卡,適用於在其領域最頂端擁有文件紀錄者。
- EB-5:投資者綠卡,以高得多的投資水準開放任何國籍。
- O-1A:針對擁有非凡成就紀錄的創辦人與高階主管的臨時途徑。
- B-1:短期商務行程,用於協商、接單,以及在 E-1 變得可行之前建立貿易關係,但不涉及在美國的僱傭。
值得留意的近期變動
E-1 的法律架構是穩定的,但處理環境已有所轉變。請於遞件前確認當前情況:
- 在本國進行面談:自 2025 年 9 月起,申請人一般應在其國籍國或居住國預約領事館面談,而第三國申請將面臨更長的等候與更大的困難。
- 面談豁免範圍收窄:自 2025 年 10 月起,幾乎所有非移民簽證申請人,無論年齡,均須親自面談。
- 加強審查:領事館與入境口岸加強審查,包括擴大檢視申請人的線上足跡。
- 費用持續上漲(見上方表格),且新的簽證誠信費在撰稿時仍待實施。
常見問題
E-1 簽證有最低貿易額度嗎?
無金額下限。重點在於一段時間內,美國與您的條約國之間持續不斷的大量交易流量;頻率與規律性比任何單一筆交易的規模更為重要,而支持貿易商與家庭的收入,對規模較小的企業屬有利因素。
服務算是貿易嗎,還是只有貨物?
服務與技術都算。任何通常在國際間進行交易的服務均可符合資格:包括顧問諮詢、銀行、保險、運輸、旅遊、通訊以及技術移轉等。
我公司的業務大多是國內業務。我還能符合資格嗎?
有可能,可以。超過 50% 的測試僅檢視您的國際貿易。一家 80% 業務在本國的公司仍可符合資格,只要其餘國際貿易中有超過一半在美國與條約國之間進行即可。
貿易必須在我申請前就存在嗎?
是的。E-1 要求既有的貿易,而非計畫。已締結、要求立即交換的有拘束力契約可計入,申請前非正式的交易往來過程亦有幫助,但尚無任何交易的事業,通常應先考慮 E-2 或 B-1。
我的公司也可以與其他國家進行貿易嗎?
可以。只有比例才重要:該企業超過 50% 的國際貿易須持續地在美國與條約國之間進行。其餘則可與任何人進行。
我是住在新加坡的英國公民。我可以使用英國條約嗎?
有可能不行。英國條約涵蓋在英國居住(以英國為住所)的英國國民,因此長期在國外居住可能使資格喪失。這需要個別分析,其他途徑或許更為合適。
香港居民可以取得 E-1 簽證嗎?
不能以 HKSAR 或 PRC 國籍取得:相關條約僅涵蓋台灣。持有條約國第二國籍的香港居民,可透過該國籍符合資格,但須符合該條約自身的條件。
E-1 會通往綠卡嗎?
本身不會;它是一種可續延的臨時身分。日後尋求永久居留的 E-1 持有人,通常會使用 EB-2 國家利益豁免、EB-1A、EB-1C(於條約國公司持續營運之處)或 EB-5,且應及早規劃選擇。
我的配偶可以在美國工作嗎?
可以,可為任何雇主工作。以 E-1S 註記 I-94 獲准入境的配偶,其工作許可隨身分而附帶取得,無需另行申請許可。子女不得工作。
我在申請前需要 USCIS 的核准嗎?
不需要。領事館途徑無需申請書。已在美國的人可透過 USCIS 變更身分,但當該人日後出國旅行時,領事館並不受其拘束。
我可以停留多久?
每次獲准入境或延期為兩年,只要貿易符合資格且離境意圖維持真實,即可相對無限期地續延。
結論:將 E-1 納入更宏觀的規劃
對於企業已在與美國進行貿易的條約國國民而言,E-1 是一條格外直接的途徑:無需申請書、無年度上限、無資本投資門檻,只要貿易持續流動即可續延。它獎勵擁有真實貿易紀錄的企業,因為每一項要素(國籍追溯、貿易的數量與連續性、超過 50% 的占比、職務)都必須在文件上獲得證明;而它也帶有與其 E-2 姊妹類別相同的內建界線:它是一種臨時身分,本身永遠不會成熟為綠卡。
使用本指南的明智方式,是將其作為第一張地圖,然後退一步,在投入 E-1 之前,先對照您更宏觀的處境加以檢驗。許多企業都可能合理地朝 E-1 或 E-2 規劃,有些則朝 L-1 規劃,而正確的選擇取決於活動真正所在之處(貿易流量或投入的資本)、集團如何持有,以及您最終想要的是什麼:一個可無限期續延的營運基地,或是一條通往永久居留的道路。在一開始就規劃好該策略,並以當前規則核對條約分析與貿易數字,所費不多,卻能避免昂貴的錯誤轉向。若能將您的處境對照 E-1 的要求及其替代方案加以檢視會有幫助,您可以安排諮詢。
本指南為關於美國法律的一般資訊,並非法律意見,閱讀本指南並不構成律師與委託人關係。移民規則與費用會變動;請於行動前確認當前要求。
來源:美國國務院,條約國清單、簽證服務費用、全球簽證等候時間,以及 9 FAM 402.9(《外交事務手冊》);USCIS,E-1 條約貿易商與費用計算器。